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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事故的处理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时时刻刻不间断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难免会遇到一些事故。对于运输事故的处理,铁路作出了相应的有关规定。旅客了解这些规定,可以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关于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是:

     线路中断,列车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妥善安排被阻旅客。车站应将停办营业和恢复营业的信息及时向旅客公告。

     线路中断,旅客可以要求在原地等候通车、返回发站、中途站退票或按照铁路部门的安排绕道旅行。

     因线路中断而停止运行的车站或列车应在旅客车票背面注明原因、日期、返回××站并加盖站名章或列车长名章,作为旅客免费返回发站、中途站办理退票、换车或延长有效期的凭证。旅客如果持票等候通车后继续旅行,可凭原票在通车10日内恢复旅行。车站应根据旅客候车日数延长车票有效期。卧铺票应办理退票。

    铁路组织原列车绕道运输时,旅客原票不补不退,但中途下车即行失效。旅客自行绕道按变径办理。线路中断后,旅客买票绕道乘车时,按实际径路计算票价。

    关于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是:

    对发站已承运的行李、包裹应妥善保管,铁路组织绕道运输时,运费不补不退。对滞留中途站的鲜活包裹应及时变卖处理。

    如果收货人在中途站要求领取时,应退还已收运费与发站至领取站应运费的差额。不足起码运费按起码运费核收。对要求运回发站取消托运的,退还全部运费。

    旅客在发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而托运的行李已运至到站,要求将行李运回发站或中途站,运费不补不退。如要求将行李仍运至到站时,补行李和包裹运费的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关于事故现场处理的原则如下: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赔偿责任和免费范围

    在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给旅客造成身体损害或随身携带品损失时,身体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随身携带品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元。经承运人证明事故是由承运人和旅客或托运人的共同过错所至,应根据各自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标准为: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声明价格。部分损失时,按损失部分所占的比例赔偿。分件保价的物品按所灭失该件的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该件的声明价格。未按保价运输办理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5元。如由于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偿。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但是,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旅客身体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
  • 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因为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损失承运人也不承担责任:

  • 不可抗力;
  •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 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的安全标志;
  • 托运人自己押运、带运的包裹(因铁路责任除外);
  • 托运人、收货人违反铁路规章或其他自身的过错。

    关于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也有相应的条款:

    发生旅客伤害事故时,旅客可向事故发生站或处理站请求赔偿。

    如旅客伤害系承运人过错所至,承运人除按运输责任支付赔偿金外,同时应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保险金。如伤害不属承运人过错,但属于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承保范围,承运人应当支付保险金。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旅客伤害时,应由第三人负责。第三人不明确或无赔偿能力,旅客有权要求承运人代为先行赔偿,承运人应当先行代为赔偿。承运人代为赔偿后即取得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发生行李、包裹事故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交收货人作为请求赔偿的依据。事故赔偿一般应在到站办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发站办理。

    发生事故,收获人要求赔偿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应附下列文字材料:

  • 行李票或包裹票;
  •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另外,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后,承运人应迅速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款时,可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暂存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时,应参照行李、包裹事故赔偿有关规定办理。赔偿款额协商确定。

    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索赔或互相间要求办理退补费用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下列日期起计算:

  • 身体损害和随身携带品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 行李、包裹全部损失时为运到期终了的次日;部分损失时为交付的次日;
  • 给铁路造成损失时,为发生事故的次日;
  •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时,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责任方自接到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一般应于30天内向赔偿要求人做出答复并尽快办理赔偿。多收或少收应于30日内退休完毕。

    因发生旅客身体损害、携带品损失或行李包裹事故,运输合同当事人诉诸法律时,一般由事故处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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