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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作 单 位
中国地球物理学会科普委员会
中国地震局宣教中心
北京市地震局

栏目主编:王 越

earthquake22.gif (106 bytes)   地震馆 > 资料库 >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预报的管理、规范发布地震预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震预报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地震预报包括下列类型:
  (一)地震长期预报,是指对未来10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的预报;
  (二)地震中期预报,是指对未来一二年内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域和强度的预报;
  (三)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四)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 一六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