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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博物馆 > 人类与海 > 保护海洋,拯救地球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颁布

 

“1972伦敦公约” 

海洋出版社出版的
《伦敦公约二十五年》书籍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是人类有史以采习以为常的事。但是随着近代工业的兴起,在倾倒物中的成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一些原来在自然界中没有的物质,通过科学手段,出现了很多人工合成物质,其中有一些是含有剧毒的物质。据估计倾倒在波罗的海中的含有砷化物成分的废水废弃物达亿吨以上,这些砷化物的毒性完全释放出来足以使3倍的地球人口丧生,这是多么危险的一个警告。进入20世纪,核工业的崛起,实现了人工重核的衰变和轻核的聚变,从而也出现了放射性废弃物。美国在1945~1965年间曾在旧金山附近的海上倾倒了近5万桶放射性废弃物,此后又选定太平洋40个倾倒放射性废弃物区。这些被倾倒的放射性废弃物,有的由于桶罐破损已造成这一海区的放射性污染,已检测到鱼体内的放射性含量,足以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其潜在危险性和难以弥补性正为世人所瞩目,由此海洋倾倒废弃物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

  70年代初,大量有毒物质向海上倾倒,以及沿海一些国家对海洋倾倒出现的污染危害事件表示不满,从而激发了国际社会对海洋倾倒控制的强烈要求,开始了全面控制海洋倾倒的努力。特别是两起海洋倾倒造成的事件,促使各国认识到海洋倾倒控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一是1971年英国轮船公司计划在英国南部海域倾倒一批化学毒品;与此同时,荷兰一艘船舶正从鹿特丹港载运650吨氯烃废弃物,准备倒在北海北部海区,这两起偶发倾倒事件的出现,顿时引起北海沿岸国家以及挪威、冰岛等国人民的强烈抗议,从而激起各界人士的坚决反对,最终这两起倾倒未能实现。以此为契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筹委会于1971年2月设立了一个政府间海洋污染工作组,着手研究建立海洋倾倒公约的有关问题,经过多次协商,终于1972年12月,在伦敦召开的第三次政府间海上倾倒会议上通过了《防止因倾倒废弃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即伦敦公约。这是第一个专以控制海洋倾倒为目的的全球性公约。由此,各沿海国家以此为依据也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律和制度,使海洋倾倒正式纳入法制管理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规定的三种倾废物质

  伦敦公约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倾废,实质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为此,伦敦公约把废弃物分为三类:一类是列入“黑名单”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含汞、镉和有机氯化合物的废弃物,强放射性废弃物,原油和石油产品,塑料废弃物等,这一类是严格禁止向海洋倾倒的物质;二类即列入“灰名单”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含砷、铅、铜、锌、氰化物、氟十七物、铍、铬、镍等废弃物,含弱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各种废金属和金属容器以及某些杀虫剂等,这类废弃物要采取特别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经特别许可后才能倾倒;三类即“白名单”的物质,也就是除上述一二类以外的其他无毒无害或毒性害处很轻的废弃物,倾倒这类废弃物也要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我国于1985年加入伦敦公约成并为其缔约国,开始参与公约的有关活动,并积极履行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政府于1985年颁布《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与公约相一致的管理机制和程序,在某些方面比公约规定的更具有广泛性和强制性。根据《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在我国沿海花出一些海洋废气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并对我国的青岛活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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