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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环保思想和变化


这张作于1692年的《康熙南巡图》表现着当时中国的大地仍拥有丰厚的自然资源,也表现出当时我们的祖先对大自然充满景仰之情(此图藏于纽约大都会博物馆)

  中国上古时代的《诗经》指出:山川乃资源的产处,要与百神一同祭祀。

  西周时期(约公元前1066—前771年)颁布的《伐崇令》规定:“毋填井,毋伐树,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春秋战国时代(约公元前700年—前221年)对保护生物资源有了明确的规定,范围相当广泛,并始终同经济发展相联系。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人物是在齐国为相的管仲。他从发展经济、富国强兵的目标出发,十分注意实施山林川泽的管理和自然资源保护。他认为,山林川泽是“天财之所出”。不能很好地保护山林川泽的人,不配当国家领导人(原话是:“为人君不能谨守其山林菹泽草莱,不可以立为王”。

  秦汉时期(约公元前220年—公元220年)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达到了高水平。西汉淮南王刘安在《淮南子》中对古代生物资源保护政策做了最完善的论述。他指出:禁止砍伐生长的树木,不能捣毁鸟巢、不捕杀怀孕孵卵的动物,特别要保护好幼小的麋和鹿等。

  唐代(公元618年—907年)把山林川泽、苑囿、打猎、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围。还把京兆、河南两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禁猎区。管理范围超过了先秦时期。

  宋代(公元960—1279年)注重了对生物资源的立法保护。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说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环境问题的敏感。

  明代(公元1368—1644年)对山林川泽的保护承袭了前代的规定,并且管制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公元1425—1426年)时,政府开始放弃管制措施。“山场、园林、湖泊、坑冶、果树、蜜蜂官设守禁者,悉予民。”由于驰禁湖泊,使许多湖泊被盗为田,破坏了生态平衡,造成了人为的自然灾害。这是保护方面的倒退,对环境损害很大。

  清代(公元1645—1911年)人口猛增,又开放了东北、西北及江南,许多草原或山地垦为农田。造成草原退化、沙漠扩展、林木破坏和水土流失,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当时的有识之士已看到问题所在,并提出了警告。但并未引起清王朝的重视,不合理的垦殖仍然继续,对中国环境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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