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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概述

尊重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

  党和国家制定的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政策。语言、文字是民族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敏感因素。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除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权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外,还组织了少数民族语言调查队,深入16个省、区对少数民族的语言进行了普查,编写各少数民族的语言简志,为部分少数民族创制、改进了文字,设立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研究机构、翻译机构;兴办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新闻、广播、出版、翻译、印刷等事业。在各民族学院和其他高等院校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和使用民族语言教学。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受到了重视、尊重,并得到广泛应用。

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政策】

  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之一。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承认和坚持各民族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一贯政策。所谓尊重,就是承认民族平等,承认并尊重各民族在风俗习惯方面的自主权。民族风俗习惯是在民族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由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决定的,通过民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并长期传承的行为心理和行为方式。它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是民族特点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民族问题中的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

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党和国家对民族和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其法律含义是:对国家来说,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包括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别种宗教的自由;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都是自由的,都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加以干涉。总之,每个中国公民,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在信仰宗教问题上,都是自由的,都有自己选择决定的权利,是个人的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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