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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概述

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改革政策

  指党和政府于1951年开始,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新中国建立后,少数民族还处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发展阶段。要使他们摆脱阶级压迫,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废除封建地主经济的土地占有制度、农奴制度和奴隶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剥削,进行社会改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改革采取了慎重稳进的方针,区分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实行不同的政策、方法和步骤。社会发展程度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采取了和汉族地区基本相同的方法和步骤。在封建农奴制、奴隶制地区,采取了和平协商改革的方法。对还保留着浓厚原始公社制残余的少数民族,主要是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文化事业,使他们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对少数民族牧业区的改革,采取了比农业区更为和缓的方式,即对牧主实行赎买和 “不分、不斗、不划阶级”和“牧工牧主两利”的政策。随着民主改革的完成,少数民族地区也先后进行了农业、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大致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到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在多民族杂居地区,除建立单一民族的合作社以外,还组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的农民参加的民族联合社。在半农半牧区,也有单一的民族或不同民族成员联合组成的农牧结合社。到1956年底,西藏以外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先后完成,牧区稍迟于农村完成。接下来开始对城市私营工商业以及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时,除西藏外的少数民族地区城镇,私营工商业几乎全部或大部分实行了公私合营,一部分实行了合作化。

少数民族人口政策

  党和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根据少数民族人口状况和少数民族人口问题制定的少数民族人口政策:①积极推行“人口兴旺”、鼓励生育的政策(50年代至70年代)。主要内容为鼓励和提高生育率,降低死亡率,增加人口数量,控制人口下降的趋势。②探索、酝酿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1971—1981年)。在少数民族地区,采取有利于发展人口的政策。同时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也积极宣传、普及妇幼卫生、节育等科学知识,对子女多、间隔密,有节育要求的夫妇给予指导和资助。③对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指出:“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可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建设政策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1931年《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就重视和强调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建设。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应帮助各少数民族的人民大众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建设事业。”195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也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发展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同样强调:“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1982年通过的《宪法》进一步指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其中就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方面的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可见,党和国家一直很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具体归纳为:①必须进一步改革开放,积极稳妥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②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势,搞好沿边开放,抓住机遇,大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③必须坚持国家帮助和少数民族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④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建设和开发利用少数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时,必须坚持国家利益和当地民族的实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⑤根据国家的总体发展布局和规划,民族地区依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措施。⑥实行“对口支援”,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经济生产。⑦要采取有利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等等。1991年李鹏总理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主要靠三条:一是国家的继续扶持;二是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三是民族地区自身的奋斗。”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少数民族干部来自本民族群众之中,同本民族群众有密切的联系,了解和熟悉本民族和本地区的历史和现状及特点,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理解本族人民的思想感情和要求愿望,特别是对本民族的解放,对改变本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具有强烈的责任感,所以少数民族干部在本民族地区工作既便利又积级。他们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桥梁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保证;是组织少数民族群众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骨干,是带领少数民族群众前进的带头人。他们的这些特点和特殊作用是其他民族干部无法替代的。因此,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就十分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了“普遍而大量地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调整为“大力培养四化需要的,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少数民族政治干部和专业人才,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贯彻这一方针,党和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办法,通过专业院校以及社会实践等多种渠道,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主义事业的快速发展。实践证明,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加强党的领导,做好民族工作,强化民族团结进步和国家统一的有效途径,是使社会主义事业在各民族中扎根和取得胜利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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